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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海协”会议上的一次反霸行动  

2016-12-26 21:51:19|  分类: 船检往事和国际海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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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海协”会议上的一次反霸行动

原创 2016-12-23 沈肇圻 中国船检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在国际海事界的地位低下,经常遭受不公正待遇。但是,中国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是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为中国的正当权益据理力争。其中在上世纪70年代“海协”会议上的一次反霸行动,就让人难忘。

    

    根据“海协”通知,1975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召开第二十八届法律委员会。议程中安排有审议前苏联代表团的提案——制订“国际港口制度公约”,以取代原有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并附公约草案。引起了有关代表团的注意或者说警惕。

    当时,正值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一百多个国家派代表出席,讨论和准备签订国际海洋法公约。与1958年以前召开历届海洋法会议时相比,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正在努力谋求经济快速发展,极为重视维护各自的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因此,在这次海洋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主要是沿海国家,开始团结起来,与苏美两霸及其伙同的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船多的国家,展开了极为激烈的斗争。

经查阅资料和走访相关人员,1923年曾经订有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并附规约。那年11月15日至12月9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第二届通行和过境大会,讨论通过了这个公约和规约。目的是为了保证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所载旅客和货物在缔约国海港内得到平等待遇。德国、比利时、大不列颠王国(包括新西兰和印度),保加利亚、智利、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立陶宛、挪威、萨尔瓦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伐尼亚王国、暹罗、瑞典 、捷克斯洛伐克和乌拉圭签署了公约(注,这里的国名都是当时的称谓)。公约包括10个程序性条款。规约则是实质性的,总计24条。内容大致为:船舶在一切用于海船正常往来和对外贸易的海港内,在泊位指定、装卸货设施的使用以及各种关税、地方税和手续费等方面应享受同等待遇。但在关税方面,如因特殊地理、经济或技术条件,证明可作为例外者外,关税不得高于该国其他关防对相同种类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规约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贸易;军用治安或行政船舶、渔船和其捕获物;港内拖航;引航服务和运送移民等,也不规范交战国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因公共安全和动植物危害而禁止入境的旅客或货物不受本规约的约束。缔约国间发生争端,交由国际法庭审理判决。公约和规约自1926年7月26日起生效。我国未参加此公约和规约。按照当时的世界环境,公约和规约的内容,显然有利于船旗国,而不利于沿海国或者港口国,但目的纯然是为了规范货运和客运。另外,还有反映殖民性质的条款。

    1975年8月20日约请外交部、商检局、海关、外运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和部内水运局开会,研究前苏联提出的国际港口制度公约草案。会议认为:这个草案,名义上是为了便利海上贸易往来,但对船舶的定义不止是常规的客货运输船舶,还包括科学研究船、海洋考察船以及渔业船舶。规定港口国对这些船舶的管理,与客货船一样没有区别。还用国有船舶来混淆从事公务的船舶。虽然也说要尊重港口国主权,实现平等待遇。但实质上,以船舶是国家的浮动领土为由,把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限延伸到了船舶当时所在国家的港口内,要求港口国尊重船旗国的管辖权,要给予豁免权。还打着要尊重船员的旗号,不提船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却强调船长类同国家的公务人员享受免检权利。船长室是船长的领地,不受港口国的管辖。

    海关与会同志介绍了前苏联船长在大连拒绝海关人员按国际惯例查封船长室内的保险柜,还不遵守港口规定,要使用船上无线电台的情况。他指出草案的这些规定,似是针对我们的。

    会议认为,这个草案,表明前苏联企图扩大海上霸权的野心,在联合国海洋法会上,由于发展中国家抵制,得不到的东西,企图在“海协”通过这个公约,浑水摸鱼。因此,应当揭露前苏联的称霸野心。

    报经批准后,丁奇中副局长任代表,我任副代表,连同翻译蒋靭前去伦敦出席会议。图中右起第一人为丁奇中,第2人为蒋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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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参加“海协”后,这是第一次参加法律委员会会议。当时没有中文同声传译设备,“海协”秘书处会议司通知,如中国代表发言用中文,只能由随团翻译将发言译成英文。

     法律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起草国际公约的程序性条款,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多数是学法律的,有些是现职律师,发言很少三言两语,而是长篇大论,有一次发言竟长达近半个小时。虽然会议主席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插话,建议留时间给其他代表发言,但收效甚微。我们是造船专业,从事安全工作,法律基础较浅,还靠翻译“咬耳朵”,很难跟上会议的讨论。

    会议最后一天的下午,轮到讨论苏联提出的国际港口制度公约草案了。开始讨论前,前苏联代表做了简要说明,主席马斯洛夫(前苏联人)宣布开始讨论。我们举牌,丁奇中要我按业经批准的发言稿,对草案进行了严厉批判,并要求将我们的意见作为会议的结论。前苏联代表没有答辩。波兰和前东德代表先后发言,支持苏联,建议交由两年一度的1977年全体大会讨论。会上再无其他发言。主席即称会议同意提交大会。此时,加拿大代表发言,虽未针对前苏联草案发表意见,但指责主席处事应公正,不能武断对待一个主权国家代表的发言,对这个议程的讨论不应仓促结束。一时气氛极为紧张。主席亦不敢再坚持他的意见,即匆匆结束此议程的讨论。接着法国代表发言,也未对苏联草案表示意见,但强调同意加拿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同时建议临时休会十分钟。主席接受此建议。其他代表均未离开。只见法国代表与加拿大代表简单商量后,即去前苏联代表座位,交换意见。又来我们座位,首先表示同意我们对草案的意见,指出会议已近结束,代表们一般无心延长会议,要把批判发言作为会议的总结,恐怕难以形成共识。建议在会议总结中说明有一个代表团对草案作了发言,加一个注:内容见会议记录。既符合会议的实际情况,也不涉及出席会议代表团对草案的态度。要会议全体对某个代表团的提案进行批判和谴责,恐怕难以实现。并说前苏联代表表示可以接受这种安排。我们商量后,表示同意。复会后法国代表提出建议,会议上再无人发言,会议主席责成秘书处按建议整理成向全体大会的报告,结束了这项议程的讨论。

秘书处在法律委员会向“海协”全体大会的报告中称,对这项议程的讨论,苏联代表作了介绍,波兰和东德代表发言支持。中国代表发表了义正词严的发言,见会议记录。主席未就此议程作结论。秘书处向随团翻译要去了发言英文译文,摘要载入了会议纪录。

    由于我们的反对,前苏联未再坚持,制订国际港口制度公约的项目未出现在“海协”工作计划中。

    在驻英使馆内部总结会上,认为虽未形成会议决议,但我国反霸立场已充分表明。也有教训,在这类会议上孤军作战,难以成事,需要会前、会下多做工作,争取支持,才能实现目标。政府派代表出席的这类会议,要形成决议,谴责一个国家,绝非易事。被谴责代表必然要反扑,必须作好应答准备。

    回国后向交通部和外交部做了汇报,都认为要努力熟悉和掌握“海协”的“游戏规则”,才能开好今后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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